专利摘要:
一種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係具有:車軸;車輪,係已安裝於前述車軸;及制動構件,係貫通前述車軸,並可相對前述車軸於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滑動;前述制動構件藉由於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滑動,可在從車輪離開之位置與接觸前述車輪而限制前述車輪之旋轉之位置間移動。
公开号:TW201315632A
申请号:TW101129173
申请日:2012-08-13
公开日:2013-04-16
发明作者:Kenji Funakura
申请人:Combi Corp;
IPC主号:B62B9-00
专利说明:
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及嬰兒車 發明領域
本發明係與使用於嬰兒車之車輪保持機構相關,特別是有關於一種可將車輪之旋轉安定地加以限制之嬰兒車用車輪保持機構。又,本發明有關於一種可安定地限制車輪之旋轉之嬰兒車。 發明背景
嬰兒車腳之下端設有將車輪保持可旋轉之車輪保持機構(車輪保持裝置)。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通常為了限制嬰兒車之不預期的走行或移動,具有用以限制車輪之旋轉的制動機構。
典型而言,可例示JP9-277938A或JP2005-14894A所揭示之制動機構。JP9-277938A與JP2005-14894A所揭示之制動機構係具有:以車輪之旋轉軸線為中心而延伸突出成放射狀之多數突起部(JP9-277938A之卡合接受部25、JP2005-14894A之肋部33)、保持成只可移動於預定方向之剎車銷(JP9-277938A之停止器30、JP2005-14894A之卡合構件31)。在該制動機構,剎車銷係從半徑方向外側接近突起部,進而,藉由進入至鄰接之二個突起部間,可限制車輪之旋轉。
然而,在上述習知之嬰兒車中,依據車輪之旋轉位置,會有剎車銷衝突到突起部之頂部的情形。此時,為了限制車輪之旋轉並對嬰兒車施加剎車,不單是需要操作剎車銷,亦必須預先調節車輪之旋轉位置,藉此預先使剎車銷可進入突起部間。
又,在習知之制動機構,利用由微細構造構成之剎車銷與突起部之卡合,來限制車輪之旋轉。故,根據搭乘嬰兒車之嬰幼兒的體重、或載置嬰兒車之場所,會有對剎車銷與突起部施加很大負重的情形。此時,根據負重,剎車銷與突起部之卡合可能會不預期地被解除、或進而剎車銷或突起部可能甚至會破損。 發明揭示
本發明係考慮上述觀點而成者,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可更加安定地限制車輪之旋轉的嬰兒車用車輪保持機構,以及,可更加安定地限制車輪之旋轉的嬰兒車。
本發明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係具有:車軸;車輪,係已安裝於前述車軸;及制動構件,係貫通前述車軸,並可相對前述車軸於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滑動;又,前述制動構件藉由於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滑動,可在從車輪離開之位置與接觸前述車輪而限制前述車輪之旋轉之位置間移動。
本發明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可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並與前述車輪相對之前述制動構件的面,係構造成由複數凸部所形成之凹凸面,又,前述凸部在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來觀察時,以前述車軸為中心延伸成放射狀。在上述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可在與前述凸部之延伸方向正交之剖面的剖面形狀係呈包含朝前述車輪突出之對頂角的三角形形狀。在上述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可在與前述凸部之延伸方向正交之剖面的剖面形狀係包含朝前述車輪突出之對頂角,且,該剖面之前述對頂角之角度為小於90°。
本發明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可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並與前述制動構件相對之前述車輪的面,係構造成由複數凸部所形成之凹凸面,又,前述凸部在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觀察時,以前述車軸為中心延伸成放射狀。在上述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可在與前述凸部之延伸方向正交之剖面的剖面形狀係呈包含朝前述制動構件突出之對頂角的三角形形狀。在上述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可在與前述凸部之延伸方向正交之剖面的剖面形狀係具有朝前述車輪突出之對頂角,且,該剖面之前述對頂角之角度為小於90°。
本發明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可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並與前述車輪相對之前述制動構件的面、及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並與前述制動構件相對之前述車輪的面,係以彼此互補的凹凸面來形成,並可在以前述車軸為中心之圓周狀區域咬合。
本發明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前述車輪係具有車輪本體、與安裝於前述車輪本體之連接器,又,前述連接器係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來形成與前述制動構件相對之前述車輪的面。
本發明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可更具有操作構件,而該操作構件係設於從與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的前述車輪相反側來接觸前述制動構件的位置,前述操作構件係可朝與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交叉的方向移動,又,藉由前述操作構件朝前述方向移動,與前述操作構件接觸之前述制動構件可朝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滑動,並接近前述車輪。在上述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前述操作構件可貫通於前述車軸。在上述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前述操作構件與前述制動構件之至少一方,其與另一方接觸的面可包含相對於前述操作構件之移動方向與前述制動構件之滑動方向兩方傾斜的傾斜部。
本發明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前述制動構件可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朝從前述車輪離開之側來賦予勢能。
本發明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可更具有收容前述制動構件之外殼,前述外殼係於與前述制動構件相對之位置形成有開口,又,與前述車輪之前述制動構件接觸之部分係透過前述開口配置於前述外殼內。
本發明之嬰兒車,係具有:把手、前腳與後腳、及為上述本發明之嬰兒車用車輪保持機構之任一者,並安裝於前腳與後腳之至少一方之車輪保持機構。
本發明之嬰兒車其可更具有:遠端操作桿,係安裝於前述把手而可搖動;操作傳達裝置,係設於前述遠端操作桿與前述車輪保持機構之間,且可切換使用前述遠端操作桿之前述車輪的旋轉限制與限制解除;且,在前述操遠端作桿沿著前述把手之長邊方向延伸之狀態下,解除限制前述車輪之旋轉。
本發明之嬰兒車,可具有一對後腳,且上述本發明之嬰兒車用車輪保持機構之任一者係設於前述一對後腳中的其中一後腳,又,上述本發明之嬰兒車用車輪保持機構之任一者係設於前述一對後腳中的另一後腳,而,於前述第1車輪保持機構與前述第2車輪保持機構之間設置輔助傳達裝置,當前述第1車輪保持機構之前述車輪之旋轉受限制時,即限制前述第2車輪保持機構之前述車輪之旋轉,而當解除限制前記第1車輪保持機構之前述車輪之旋轉時,則解除限制前述第2車輪保持機構之前述車輪之旋轉。
依據本發明,可更加安定地限制車輪之旋轉。 圖式簡單說明
圖1係用以說明本發明之一實施形態的圖,並顯示嬰兒車與嬰兒車用車輪保持機構的立體圖。
圖2係顯示圖1所示之右側車輪保持機構的立體圖。
圖3係顯示在未限制車輪之旋轉的狀態下,圖1所示之車輪保持機構之概略構成的示意圖。
圖4係顯示在限制車輪之旋轉的狀態下,圖1所示之車輪保持機構之概略構成的示意圖。
圖5係顯示圖2之車輪保持機構之主要構成要素的分解立體圖。
圖6係顯示從車軸之軸線方向,圖5之車輪保持機構之一部分構成要素的圖。
圖7係顯示圖5之車輪保持機構之制動構件的平面圖。
圖8係顯示圖7之沿著VIII-VIII線之剖面的圖。
圖9係顯示圖2之車輪保持機構之車輪的立體圖。
圖10係顯示圖9之沿著X-X線之剖面的圖。 用以實施發明之形態
以下參照圖式,針對本發明之一實施形態來說明。
圖1~圖10係用以說明本發明之嬰兒車與車輪保持機構(車輪保持裝置)之一實施形態的圖。當中,圖1係顯示嬰兒車之整體構成。圖1所示之嬰兒車10具有嬰兒車本體11,而該嬰兒車本體11係具有:一對前腳22、一對後腳24之框體部20、與框體部20連結成可搖動之手推把手36。嬰兒車本體11之各前腳22的下端係安裝有可將車輪(前輪)16旋轉且保持可回旋之腳輪15。另一方面,嬰兒車本體11之各後腳24的下端係安裝有保持可將車輪(後輪)旋轉之車輪保持機構(車輪保持裝置)40。該車輪保持機構40其詳細如後所述,具有限制車輪之旋轉的制動機構。
在本實施形態之嬰兒車10,把手36相對於框體部20為可搖動。把手36可固定於圖1中實線所示之背面推動位置、與圖1中二鏈線所示之相對推動位置。使把手36相對於框體構件20可搖動之構成可採用已知之構成,例如,JP2008-254688A所揭示之構成。因此,在本明書將省略更加詳細的說明。
又,在本實施形態,嬰兒車10如廣泛普及地,例如JP2008-254688A所揭示般,構造成可折疊。作為具體之一例,嬰兒車10可如以下之構成。
嬰兒車本體11(嬰兒車10)整體而言,以沿著前後方向之横向中心面為中心,大致為對稱之構成。如圖1所示,本實施形態之框體部20具有:分別配置於左右之一對前腳22、分別配置於左右之一對後腳24、分別配置於左右之一對肘靠28、及分別配置於左右之一對連結構件26(第1連結要素)。前腳22之上方端部係與配置於對應之側(左側或右側)之肘靠28連結成可旋動(可搖動)。同様地,後腳24之上方端部與配置於對應之側(左側或右側)之肘靠28連結成可旋動(可搖動)。又,連結構件26之上方部分與配置於對應之側(左側或右側)之肘靠28的後方部分連結成可旋動(可搖動)。
框體部20係更具有:連結左前腳與左連結構件之左側方構件、以及連結右前腳22與右連結構件26之右側方構件32。各側方構件(各第2連結要素)32係將該前方部分與前腳22之中間部分連結成可旋動,並將該後方部分與連結構件26之下方部分連結成可旋動。而,在圖示之例,利用配置於一對前腳22之間與一對後腳24之間之板狀構件的側邊部分,來構成側方構件32。即,左連結構件與右側方構件32係形成為一體。
又,框體部20係更具有:連結左後腳與左連結構件之左托架、以及連結右後腳24與右連結構件26之右托架34。各托架(各第3連結要素)34在其一部分與後腳24之中間部分連結成可旋動(可搖動),在其他部分與連結構件26之下方部分連結成可旋動。
對於上述構成之框體部20,把手36係連結成可搖動。把手36係與對應U字兩端部之側的托架34連結成可旋動(可搖動)。而,針對把手36之托架34之旋動軸線(搖動中心)係與托架34跟連結構件26之旋動軸線、以及連結構件26跟側方構件32之旋動軸線為一致。又,位於背面推動位置之把手36係與肘靠28或連結構件26連結成可旋動。
又,作為延伸至嬰兒車10之横向(寬度方向)之構件,係設有連結一對前腳22之間的腳踏17、與連結一對車輪保持機構40之間的後方連結構件19。
具有如以上整體構成之嬰兒車10使各構成構件彼此旋動,藉此可折疊。具體而言,將配置於背面推動位置之把手36更往後上方拉升,之後,藉由朝下方壓下,使托架34往相對於後腳24在圖1中逆時鐘旋轉方向旋動。隨著該操作,肘靠28與側方構件32係往相對於連結構件26在圖1中逆時鐘旋轉方向來旋動。根據上述操作,在側視之情況下,把手36與前腳22係接近並配置成大致平行,並可將把手36之配置位置下移。如上所述,可將嬰兒車10折疊,並可將沿著嬰兒車之前後方向與上下方向之尺寸加以小型化。另一方面,要將嬰兒車10從折疊狀態展開,只要按照與上述之折疊操作相反之順序即可。
而,本明細書中,對於嬰兒車之「前」、「後」、「上」及「下」的用語,在無特別指示時,係意指以乘車於展開狀態之嬰兒車10的嬰幼兒為基準之「前」、「後」、「上」及「下」。因此,所謂的嬰兒車10之「前後方向」係相當於與圖1之紙面左下與右上連結之方向。且,只要無特別指示,所謂的「前」係乘車之嬰幼兒所面向之側,圖1之紙面右上側為嬰兒車10之前側。另一方面,所謂的嬰兒車10之「上下方向」係與前後方向正交並與嬰兒車10之接地面正交之方向。因此,嬰兒車10之接地面為水平面時,「上下方向」係指垂直方向。又,所謂的「横向」係寬度方向,並與「前後方向」及「上下方向」均為正交之方向。
接著,主要參照圖2~圖8,並針對車輪保持機構40來說明。
如圖1所示,右側後腳24的下端安裝有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左側後腳24的下端安裝有左側車輪保持機構40b。二個車輪保持機構40a、40b雖構造成對稱,但包含相同之構成要素,在發揮制動機能之情形下的構成為本質上相同。因此,針對左右之車輪保持機構40a、40b不同之處加以適宜說明,在此,首先,參照顯示有安裝於右側後腳24的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的圖式,並將車輪保持機構40之構成與在車輪保持機構獨自之動作一起說明。而,在不區別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與左側車輪保持機構40b的情況下來說明時,對車輪保持機構賦予符號「40」。
如上所述,車輪保持機構(車輪保持裝置)40係具有保持可旋轉之車輪(後輪)45,且,為包含有限制該車輪45旋轉之制動機構的機構。具體而言,構造成如下所示。
如圖3與圖4清楚地所示,安裝於後腳24之下端之車輪保持機構40具有:車軸41、安裝於車軸41之車輪45、及貫通於車軸41之制動構件60。車輪45係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為中心而可旋轉。制動構件60係相對於車軸41可滑動於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制動構件60藉由滑動於車軸41之軸線方向,而可在從車輪41離開之非限制位置(圖3之位置)與接觸車輪41之限制位置(圖4之位置)之間移動。藉由接觸車輪45之制動構件60的接觸面(制動面)61與制動構件60之制動面61接觸之車輪45的接觸面46互相咬合,配置於限制位置之制動構件60就可限制車輪45之旋轉。
又,如圖3與圖4所示,車輪保持機構40更具有設於與制動構件60接觸之位置的操作構件70。操作構件70係與在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的車輪45從相反側來接觸制動構件60。即,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制動構件60位於操作構件70與車輪45之間。
進而,如圖2~圖6所示,車輪保持機構40係具有收容制動構件60之外殼80。如圖3、圖4、圖6所示,操作構件70亦收容於外殼80內。如圖5清楚地所示,外殼80係在與收容於內部之制動構件60相對之位置形成有開口(貫通孔)81。開口81係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設於與制動構件60之接觸面61相對之位置。如圖2~圖4所示,制動構件60所接觸之車輪45之接觸面46係透過該開口81,配置於外殼80內。
在圖5所示之例,外殼80係由安裝於後腳24之外殼本體82、與安裝於外殼本體82之外殼蓋體83來構成。且,將車輪45之接觸面46所形成之部分加以接受的開口81係於外殼蓋體83形成。
以下,以制動構件60、車輪45、操作構件70之順序,針對這些構成要素之構成與動作來進而詳述。
如圖5與圖7所示,制動構件60可形成車軸41所貫通之開口(貫通孔)67。又,制動構件60係具有與外殼80卡合之側片68。外殼80形成有與該側片68卡合之導部(導溝)84a。如圖7清楚地所示,制動構件60設有從相對之緣部分別延伸突出之一對側片68。如圖5所示,側片68係形成圓筒狀。另一方面,接收側片68之導部84a係與各側片68對應並於外殼本體82設成一對。導溝84a形成為與車軸41之軸線方向平行延伸且可接受側片68之溝。制動構件60係收容於外殼80之內部而使側片68與導部84a卡合。故,制動構件60在外殼80之內部,只可於與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平行的方向移動,並限制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為中心之旋轉、或朝與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正交之方向的移動。
接觸車輪45之制動構件60的接觸面61係形成於以其開口67為中心之圓周狀的區域內。如圖3、圖4、圖5及圖7所示,接觸面61係構造成由複數凸部(第1凸部)62所形成之凹凸面。特別是在圖示之例中,接觸面61構造成只由複數凸部62所形成之凹凸面。如圖7所示,凸部62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來觀察制動構件60時,以車軸41為中心更嚴密地以車輪45之旋轉中心為中心來延伸成放射狀。即,各凸部62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來觀察制動構件60時,沿著從車軸41之中心(車輪之旋轉中心)延伸突出之放射線來延伸。
圖8係在與凸部62之延伸方向(長邊方向)正交之剖面,換言之,在與從車軸41之中心延伸突出之放射線正交之剖面,來顯示凸部62。圖8所示之剖面中凸部62之剖面形狀係包含在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朝車輪45側突出之對頂角62a。從制動構件60之接觸面61與車輪45咬合並更確實地限制車輪45之旋轉的観點來看,在沿著凸部62之延伸方向之剖面,由凸部62之對頂角62a所形成之角度θa(參照圖8)宜比0°大而小於90°。此時,如圖8所示,制動構件60透過接觸面61從車輪45接受之力Fa,比起朝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朝以車軸41軸線方向ad為中心之圓周方向作用會更大。即,使用制動構件60來限制車輪45之旋轉時,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來推壓制動構材60之力Fal會變小,而朝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為中心之圓周方向將制動構件60推壓之力Far會變大。
如上所述,宜以以下觀點為佳:制動構件60在外殼80內限制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為中心之旋轉,另一方面,可移動於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又,當制動構件60利用車輪45被推壓而往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移動時,制動構件60就會從車輪45離開,且解除車輪45之旋轉的限制。因此,從將凸部62之對頂角62a的角度θa(參照圖8)設定為小於90°,並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使推壓制動構件60之力Fal減低,且更確實地限制車輪45之旋轉。
又,如圖8所示,沿著凸部62之延伸方向之剖面中剖面形狀為具有於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朝車輪45側突出對頂角62a的三角形形狀,特別呈等邊三角形形狀。進而,在圖示之例中,制動構件60之接觸面61由毫無間隙地配置成放射狀之凸部62來構成。又,形成接觸面61之複數凸部62彼此構造成相同。因此,在沿著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為中心之圓周的剖面,制動構件60之接觸面61係具有折線狀之外輪廓,而該折線狀之外輪廓係用對稱角度將於相反側傾斜之二種線來交互地配置而成者。依據上述接觸面61之構成,制動構件60接觸車輪45時,可朝與制動構件60咬合之位置並使車輪45旋轉。即,當使制動構件60接近車輪45時,不依據車輪45之旋轉位置地可自動定位而使車輪45與制動構件60咬合,可更加安定地限制車輪45之旋轉。
而,特定本說明書中使用之形狀或幾何學之條件的用語,例如,「三角形」、「平行」、「正交」及「對稱」等之用語係不受限於嚴密之定義,可包含欲獲得相同功能程度的誤差來加以解釋。
接著,針對與制動構件60卡合之車輪45來說明。如圖8所示,車輪45係具有:具輪框49a與安裝於輪框49a之輪胎49b的車輪本體48、與安裝於車輪本體48之旋轉中心之位置的連接器50。如圖3與圖4所示,連接器50係形成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並與制動構件60相對之車輪45的接觸面46,且與制動構件60接觸。從以下観點來看亦十分適當:從藉由設置上述連接器50,將與制動構件60咬合並可施加較大負重之車輪45的接觸面46可由與其他部分不同之材料來構成,並獲得使製造成本減低。
又,如圖2~圖4所示,構成接觸面46之連接器50之至少一部分透過開口81,配置於外殼80之內部。依據上述態様,隨著制動構件60之滑動之制動構件60與車輪45可於外殼80內進行接觸。因此,可有效地防止制動構件60與車輪45之間包夾某物,藉此,可更加安定地實現車輪45之旋轉的限制。
與制動構件60接觸之車輪45的接觸面46係形成於以車軸41之旋轉軸線ad為中心之圓周狀區域內。如圖9所示,接觸面46係構造成由複數凸部(第2凸部)47所形成之凹凸面。特別是在圖示之例中,接觸面46構造成只由複數凸部47所形成之凹凸面。如從圖9可獲得理解地,凸部47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來觀察車輪45時,以車軸41為中心,更嚴密地以車輪45之旋轉中心為中心延伸成放射狀。即,各凸部47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來觀察制動構件60時,係沿著從車軸41之中心(車輪45之旋轉中心)延伸突出之放射線來延伸。
圖10係在沿著凸部47之延伸方向(長邊方向)的剖面,換言之,在與從車軸41之中心延伸突出之放射線正交的剖面,來顯示凸部47。圖10所示之剖面中凸部47之剖面形狀係包含在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朝制動構件60側突出之對頂角47a。從該車輪45之接觸面46與制動構件60咬合並更確實地限制車輪45之旋轉的観点點來看,在沿著凸部47之延伸方向之剖面,由凸部47之對頂角47a所形成之角度θb(參照圖10参照)宜比0°大而小於90°。此時,如圖10所示,車輪45透過該接觸面46,從制動構件60接受之力Fb,比起朝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朝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為中心之圓周方向則作用會更大。即,限制車輪45之旋轉時,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推壓車輪45之Fbl會變小,朝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為中心之圓周方向推壓車輪45之力Fbl會變大。故,藉由將凸部47之對頂角47a之角度θb(參照圖10)設為小於90°,可將從制動構件60朝車輪45作用之力作為限制車輪45之旋轉之力來有効地利用。
又,如圖10所示,沿著凸部47之延伸方向的剖面中剖面形狀為具有在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朝制動構件60側突出之對頂角47a的三角形形狀,特別呈等邊三角形形狀。進而,在圖示之例中,車輪45之接觸面46係由毫無間隙地配置成放射狀之凸部47來構成。又,形成接觸面46之複數凸部47彼此構造成相同。因此,在沿著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為中心之圓周的剖面,車輪45之接觸面46係具有折線狀之外輪廓,而該折線狀之外輪廓係用對稱角度將於相反側傾斜之二種線交互地配置而成者。依據上述接觸面46之構成,制動構件60接觸車輪45時,車輪45係可朝與制動構件60咬合之位置自動地旋轉。即,當使制動構件60接近車輪45時,不依據車輪45之旋轉位置地會自動定位而使車輪45與制動構件60咬合,並可更加安定地限制車輪45之旋轉。
進而,如圖4所示,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並相對之車輪45的接觸面46與制動構件60的接觸面61係由彼此互補的凹凸面來形成。即,車輪45之接觸面46與制動構件60之接觸面61係構造成可在以車軸41之軸線ad為中心之圓周狀區域咬合。且,由於限制車輪45之旋轉時制動構件60與車輪45在圓周狀區域卡合,因此可將用以限制車輪45之旋轉的力在該圓周狀區域分散並接受。故,可極度有效地防止彼此接觸之制動構件60與車輪45之破損。此外,從上述之構成很明顯地看出,車輪45之接觸面46的立體構造係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為中心之旋轉對稱,同様地制動構件60之接觸面61的立體構造亦為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為中心之旋轉對稱。故,不依據車輪45之旋轉位置,制動構件60與車輪45可卡合。從這些來看,可明顯安定地限制車輪45之旋轉。
然而,如圖3與圖4所示,保持車輪45之車軸41,與車輪45之連接器50一起透過開口41延伸進入外殼80內。車軸41係在外殼80內保持於預定之位置。車軸41可利用外殼80,以其軸線方向ad為中心保持成可旋轉,或者是,亦可保持成限制旋轉。又,車輪45亦可利用車軸41保持成可旋轉,亦可保持成不可旋轉。但,車軸41利用外殼80保持成不可旋轉時,車輪45係安裝成可於車軸41旋轉。
又,在圖3與圖4所示之例,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的車軸41與左側車輪保持機構40b的車軸41係由相同軸構件來構成。即,車軸41係貫通於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外殼80與左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外殼80兩方,並延伸至嬰兒車10之寬度方向。如圖2~圖4所示,上述之後方連結構件19延伸於左右車輪保持機構40a、40b之間,車軸41通過由筒狀構件構成之後方連結構件19的內部並延伸至車輪保持機構40a、40b之間。
接著,針對操作構件70來說明。如圖3與圖4所示,操作構件70係配置於外殼80內而使其與制動構件60接觸。操作構件70係可朝與車輪41之軸線方向ad交叉之方向移動。且,藉由操作構件70朝移動方向移動,與操作構件70接觸之制動構件60朝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滑動,並接近車輪45。
如圖3與圖4所示,外殼80之內部設有第1賦予勢能構件86。該賦予勢能構件86係延伸於外殼80之內壁與制動構件60之接受部69之間,與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平行之方向,並從車輪45側朝操作構件70側對制動構件60賦予勢能。作為具體之構成,賦予勢能構件86係構造成壓縮彈簧,制動構件60之接受部69係構造成接受該壓縮彈簧之彈簧接受部。根據上述構成,操作構件70在外殼80內透過制動構件60,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並朝從車輪45離開之側來推壓。
另一方面,如圖6所示,外殼80之外殼本體82設有引導操作構件70之移動之導壁84b。藉由引導至該導壁84b並利用制動構件60來推壓至與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平行之方向,操作構件70可在外殼80內只滑動於一個方向。
如從圖3與圖4之比較而可理解地,在所圖示之例中,操作構件70之移動方向係與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正交之方向。即,在所圖示之例中,操作構件70之移動方向係與利用操作構件70而移動之制動構件60的移動方向(滑動方向)正交。且,操作構件70與制動構件60之至少一方,其與另一方接觸之面,包含相對於操作構件70之移動方向與制動構件60之滑動方向之兩方傾斜的傾斜部65、73。根據上述構成,將操作構件70之移動變換成制動構件60之移動。
在所圖示之例中,如圖3~圖6所示,操作構件70係具有在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朝制動構件60側突出之二個突出片72。二個突出片72係往操作構件70之移動方向離開來配置。各突出片72係形成傾斜面(傾斜部)73,而該傾斜面(傾斜部)73係傾斜於操作構件70之移動方向與制動構件60之滑動方向之兩方。
另一方面,如圖3與圖4所示,制動構件60係具有在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朝操作構件70側突出之二個突出片64。制動構件60之突出片64係配置於與操作構件70之突出片72相對之位置,藉由從賦予勢能構件86之賦予勢能而使其與操作構件70之突出片72之傾斜面73碰觸。即,制動構件60與操作構件70係透過彼此之突出片64、72來互相接觸。且,當操作構件70朝預定之移動方向移動時,與操作構件70之傾斜面73碰觸之制動構件60的突出片64利用操作構件70之傾斜面73來被推壓,而使制動構件60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從操作構件70離開並往與車輪45接近之側移動。特別是在所圖示之例中,制動構件60之突出片64在操作構件70之傾斜面73對應之位置包含與操作構件70之傾斜面73平行的傾斜部(傾斜面)65。且,制動構件60之傾斜面65相對於操作構件70之傾斜面73可滑動地與操作構件70之傾斜面73接觸。依據上述構成,可不使車輪保持機構40大型化,並可將操作構件70之移動更加安定地變換成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之制動構件60的移動。
如此一來,利用可朝與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交叉方向移動的操作構件70,可朝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使制動構件60滑動。根據上述構成,可使操作構件70朝特定之移動方向移動,藉此使制動構件60朝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滑動並與車輪45接觸。即,可使操作構件70朝特定之移動方向移動,藉此限制車輪45之旋轉。依據上述之例,由於利用可朝與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交叉方向移動的操作構件70,來操作制動構件60,因此可將車輪保持機構40構造成較小巧。
然而,如上所述,藉由設於外殼80並利用第1賦予勢能構件86,制動構件60朝從車輪45離開之側來被賦予勢能。此外,如圖3、圖4與圖6所示,外殼80設有第2賦予勢能構件88。第2賦予勢能構件88係朝沿著操作構件70之移動方向之一側,更詳而言之,制動構件60朝從車輪45離開並可接近操作構件70之位置來將操作構件70賦予勢能。因此,如圖3所示,在對操作構件70不施加外力之狀態下,利用從第1賦予勢能構件86與第2賦予勢能構件88的賦予勢能力量,來將制動構件60與操作構件70配置於彼此接近之位置,並保持車輪45為可旋轉之狀態。
作為具體之構成,第2賦予勢能構件88係構造成拉伸彈簧。且,操作構件70係利用第2賦予勢能構件88,朝沿著移動方向之一側拉近。而,如圖3與圖4所示,在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與左側車輪保持機構40b之間,制動構件60之突出片64與操作構件70之突出片72係構造成對稱,並在限制車輪45之旋轉時,操作構件70之移動方向亦為相反方向。故,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係利用第2賦予勢能構件88,在圖3與圖4朝下方賦予勢能,且左側車輪保持機構40b係利用第2賦予勢能構件88,在圖3與圖4朝上方賦予勢能。
又,如圖3~圖6所示,操作構件70形成有開口(貫通孔)71,車軸41係通過該開口71,來貫通於操作構件70。但,操作構件70係可朝與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交叉之一方移動。因此,如圖6清楚地所示,操作構件70之開口71係形成為朝操作構件70之移動方向延伸的長穴。如上所述,車軸41係為了貫通於操作構件70第來配置車軸41與操作構件70,藉此可在不考慮與車軸41之干渉的情況下,將可移動之操作構件70配置於外殼80內,並可將車輪保持機構40構造成較小巧。又,可利用車軸41來引導操作構件70之移動,使操作構件70之移動安定化。藉此,可順利地切換限制車輪41之旋轉與限制解除。
又,如圖5與圖6清楚地所示,操作構件70係沿著其移動方向形成為細長狀,又制動構件60之一對側片68與外殼80之一對導部84a將細長狀之操作構件70之兩側邊延伸至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根據延伸至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之一對側片68與導部84a的卡合,可在限制車輪45之旋轉時,更加確實地限制朝制動構件60之車軸41軸線方向ad以外的移動,而該制動構件60係接受朝旋轉方向之巨大力量者。又,可將具有能安定地限制車輪41之旋轉之制動機構的車輪保持機構40形成為小巧的大小。
然而,如圖1所示,把手36係將遠端操作桿100安裝成可搖動。又,如圖1、圖2與圖6所示,在遠端操作桿100與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間設置操作傳達裝置95。操作傳達裝置95係將遠端操作桿100之搖動動作變換成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操作構件70的移動動作。操作傳達裝置95係具有保持於嬰兒車本體11之筒狀構件96與插通成可移動於筒狀構件96內之導線97。導線97之一端安裝於遠端操作桿100,又導線97之另一端安裝於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操作構件70。另一方面,筒狀構件96之一端固定於遠端操作桿100之附近的嬰兒車本體11,又如圖3、圖4與圖6所示,筒狀構件96之另一端固定於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外殼80。
根據上述構成,使遠端操作桿100搖動,藉此固定一端於遠端操作桿100之導線97會相對移動於筒狀構件96內。具體而言,藉由操作遠端操作桿100,導線97從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側朝遠端操作把手100側移動於筒狀構件96內。藉此,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操作構件70會在圖6朝上方側移動。最後,隨著操作構件70之移動,制動構件60會接觸車輪45,並依據制動構件60之凹凸面所構成之接觸面61與車輪45之凹凸面所構成之接觸面46的咬合,來限制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車輪45的旋轉。
又,當使遠端操作桿100反方向搖動時,導線97會從遠端操作桿100側朝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側移動於筒狀構件96內。此時,利用從第1賦予勢能構件86之賦予勢能力量與從第2賦予勢能構件88之賦予勢能力量,操作構件70與制動構件60可朝彼此接近之位置來移動,制動構件60可從車輪45離開,並解除車輪45之旋轉的限制。即,透過操作傳達裝置95,可容易地切換使用遠端操作桿100之車輪45之旋轉的限制與解除限制。
而,如圖1所示,操遠端作桿100在沿著把手36之長邊方向延伸之狀態下,來解除限制車輪45之旋轉。相反地,如在圖1二鏈線所示,操遠端作桿100朝與把手36之長邊方向交叉的方向,在從把手36延伸突出之狀態下,來限制車輪45之旋轉。因此,嬰兒車10之使用者可限制車輪45之旋轉,即,可容易地確認對嬰兒車10施加剎車。
此外,如圖3與圖4所示,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與左車輪保持機構40b之間,設置輔助傳達裝置90。輔助傳達裝置90可將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操作構件70的移動動作變換成左側車輪保持機構40b之操作構件70的移動動作。輔助傳達裝置90係具有:將兩端分別固定於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與左側車輪保持機構40b之筒狀構件91、與插通成可移動於筒狀構件91內之導線92。導線92之兩端係分別連結於左右之車輪保持機構40a、40b之操作構件70。
利用上述輔助傳達裝置90,當限制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車輪45之旋轉時,就可限制左側車輪保持機構40b之車輪45之旋轉,當解除限制右側車輪保持機構40a之車輪45之旋轉時,就可解除限制左側車輪保持機構40b之車輪45之旋轉。即,只要操作一個車輪保持機構40a,二個車輪保持機構40a、40b就可連動,並限制車輪45之旋轉或是解除限制車輪45之旋轉。藉此,可容易且確實地進行限制嬰兒車10之行走及可使嬰兒車10行走的切換。又,限制嬰兒車10之行走時,不須依據載置嬰兒車10之路面等之狀況,例如,即使將嬰兒車10停在坡道,亦可使嬰兒車10安定地停止。
而,如圖3、圖4與圖6所示,為了使露出於筒狀構件91外部之導線92的移動圓滑化,於車輪保持機構40之外殼80設置滑輪94,並利用該滑輪94,可誘導導線92。故,限制一方車輪保持機構40a之車輪45之旋轉或是解除限制車輪45之旋轉可安定且圓滑地傳達到另一方之車輪保持機構40b。
根據以上之本實施形態,由於制動構件60係由車軸41貫通且可滑動於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因此在圓周狀區域或是離開以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為中心之圓周方向之複數位置,制動構件60與車輪45可以接觸。因此,限制車輪45之旋轉時,可防止朝制動構件60與車輪45接觸之處,局部地施加很大的負重。故,可有效地防止彼此接觸之制動構件60與車輪45之破損。又,不須依據車輪45之旋轉位置,制動構件60可從車軸45之軸線方向ad接觸車輪45。故,限制車輪45之旋轉時,可減輕預先調節車輪45之旋轉位置之負擔。從以上所述,可更加安定地限制車輪45之旋轉。
此外,可將制動構件60之滑動利用車軸45來引導,可使制動構件60之移動安定化。故,可順利地切換限制車輪45之旋轉與解除限制。又,由於可在不考慮與車軸45之干渉的情況下,來配置可滑動之制動構件60,因此可將車輪保持機構40構造成較小巧。
進而,彼此相對之制動構件60之接觸面61與車輪45之接觸面46之至少一方係構造成由複數凸部62、47所形成之凹凸面,且,從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之観察,凸部62、47以車軸41為中心延伸成放射狀,藉此可發揮以下之作用効果。即使不事前預先調節車輪41之旋轉位置,亦可更加安定地限制車輪45之旋轉。又,可將制動構件60用以限制車輪45之旋轉的力量在複數地方分散來接受(即,在複數凸部之間將力量分散來接受),以及,可讓用以限制車輪45之旋轉的局部力量不經常施加於制動構件60之相同地方(即,不只有-個凸部來接受力量),以上之至少一方為可能。藉此,可防止與制動構件60之車輪45接觸之凸部62、47的破損,並更加安定地限制車輪45之旋轉。
而,可對上述實施形態施加各種變更。以下,針對變形之一例來說明。
在上述實施形態中,顯示有與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相對之制動構件60之接觸面61與車輪45之接觸面46為互補的凹凸面來形成之例,但並不限於此。又,制動構件60之接觸面61與車輪45之接觸面46的上述構成只是一例示。例如,制動構件60之接觸面61與車輪45之接觸面46之至少一方亦可構造成由隔著間隙來配列之凸部62、47所形成之凹凸面。又,凸部62、47之配列不限於放射狀,亦可為條紋狀。又,凸部之剖面形狀不限於三角形形狀,例如,亦可為四角形形狀。
又,在上述實施形態中,顯示有操作構件70之移動方向為相對於車軸41軸線方向ad正交之例。但,操作構件70之移動方向亦可相對於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以90°以外之角度來交叉,換言之,相對於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亦可為傾斜。又,雖已顯示操作構件70與制動構件60之接觸部72、73、64、65之構成之一例,但操作構件70之移動動作可變更為可變更成沿著車軸41之軸線方向ad之制動構件60之移動動作之各種態様。又原本亦可省略操作構件70,直接操作制動構件70。
進而,上述實施形態所示之輔助傳達裝置90、操作傳達裝置95與遠端操作桿100的構成係單純例示,並可適宜變更配置等。原本亦可省略輔助傳達裝置90、操作傳達裝置95與遠端操作桿100之一個以上。例如,亦可使操作構件70之一部分從外殼80露出,直接操作操作構件70。或是,亦可省略輔助傳達裝置90,並透過二個操作傳達裝置95將一個遠端操作桿100接續於二個車輪保持機構40之各個機構。或是,亦可省略輔助傳達裝置90,分別操作二個車輪保持機構40。
進而,上述車輪保持機構40亦可安裝於前腳22,亦可安裝於前腳22與後腳24。再者,上述車輪保持機構40亦可只安裝於單側後腳24。
進而,在上述實施形態中說明之嬰兒車10之嬰兒車本體11之構成只是單純的範例。例如,亦可將之框體部20構造成不可折疊。又,在上述實施形態中說明之嬰兒車10之嬰兒車本體11,顯示有將把手36構造成可搖動於與背面推壓位置與相對推壓位置之間的範例,但不限於此,亦可將把手36構造成固定於背面推壓位置。
而,以上已說明對於上述實施形態之數個變形例,理所當然地,亦可將複數變形例適宜地組合來適當使用。
10‧‧‧嬰兒車
11‧‧‧嬰兒車本體
15‧‧‧腳輪
16‧‧‧車輪(前輪)
17‧‧‧腳踏
19‧‧‧後方連結構件
20‧‧‧框體部
22‧‧‧前腳
24‧‧‧後腳
25‧‧‧卡合接受部
26‧‧‧連結構件(第1連結要素)
28‧‧‧肘靠
30‧‧‧停止器
31‧‧‧卡合構件
32‧‧‧側方構件(第2連結要素)
33‧‧‧肋部
34‧‧‧托架
36‧‧‧把手
40‧‧‧車輪保持機構(車輪保持裝置)
40a‧‧‧右側車輪保持機構
40b‧‧‧左側車輪保持機構
41‧‧‧車軸
45‧‧‧車輪(後輪)
46‧‧‧車輪45之接觸面
47‧‧‧凸部(第2凸部)
48‧‧‧車輪本體
49a‧‧‧輪框
49b‧‧‧輪胎
50‧‧‧連接器
60‧‧‧制動構件
61‧‧‧制動構件60的接觸面(制動面)
62‧‧‧凸部(第1凸部)
64‧‧‧突出片
65‧‧‧傾斜部
67‧‧‧開口(貫通孔)
68‧‧‧側片
69‧‧‧接受部
70‧‧‧操作構件
71‧‧‧開口(貫通孔)
72‧‧‧接觸部
73‧‧‧傾斜面(傾斜部)
80‧‧‧外殼
81‧‧‧開口(貫通孔)
82‧‧‧外殼本體
83‧‧‧外殼蓋體
84a‧‧‧導部(導溝)
84b‧‧‧導壁
86‧‧‧第1賦予勢能構件
88‧‧‧第2賦予勢能構件
90‧‧‧輔助傳達裝置
91‧‧‧筒狀構件
92‧‧‧導線
94‧‧‧滑輪
95‧‧‧操作傳達裝置
96‧‧‧筒狀構件
97‧‧‧導線
100‧‧‧遠端操作桿
ad‧‧‧車軸41之軸線方向
Fa、Fal、Far、Fb、Fbl‧‧‧力
θa、θb‧‧‧角度
圖1係用以說明本發明之一實施形態的圖,並顯示嬰兒車與嬰兒車用車輪保持機構的立體圖。
圖2係顯示圖1所示之右側車輪保持機構的立體圖。
圖3係顯示在未限制車輪之旋轉的狀態下,圖1所示之車輪保持機構之概略構成的示意圖。
圖4係顯示在限制車輪之旋轉的狀態下,圖1所示之車輪保持機構之概略構成的示意圖。
圖5係顯示圖2之車輪保持機構之主要構成要素的分解立體圖。
圖6係顯示從車軸之軸線方向,圖5之車輪保持機構之一部分構成要素的圖。
圖7係顯示圖5之車輪保持機構之制動構件的平面圖。
圖8係顯示圖7之沿著VIII-VIII線之剖面的圖。
圖9係顯示圖2之車輪保持機構之車輪的立體圖。
圖10係顯示圖9之沿著X-X線之剖面的圖。
19‧‧‧後方連結構件
40‧‧‧車輪保持機構(車輪保持裝置)
40a‧‧‧右側車輪保持機構
40b‧‧‧左側車輪保持機構
41‧‧‧車軸
45‧‧‧車輪(後輪)
46‧‧‧車輪45之接觸面
47‧‧‧凸部(第2凸部)
48‧‧‧車輪本體
49b‧‧‧輪胎
50‧‧‧連接器
60‧‧‧制動構件
61‧‧‧制動構件60的接觸面(制動面)
62‧‧‧凸部(第1凸部)
64‧‧‧突出片
67‧‧‧開口(貫通孔)
69‧‧‧接受部
70‧‧‧操作構件
71‧‧‧開口(貫通孔)
72‧‧‧接觸部
80‧‧‧外殼
81‧‧‧開口(貫通孔)
86‧‧‧第1賦予勢能構件
88‧‧‧第2賦予勢能構件
90‧‧‧輔助傳達裝置
91‧‧‧筒狀構件
92‧‧‧導線
94‧‧‧滑輪
95‧‧‧操作傳達裝置
96‧‧‧筒狀構件
97‧‧‧導線
100‧‧‧遠端操作桿
ad‧‧‧車軸41之軸線方向
权利要求:
Claims (17)
[1] 一種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係具有:車軸;車輪,係已安裝於前述車軸;及制動構件,係貫通前述車軸,並可相對前述車軸於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滑動;又,前述制動構件藉由於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滑動,可在從車輪離開之位置與接觸前述車輪而限制前述車輪之旋轉之位置間移動。
[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並與前述車輪相對之前述制動構件的面,係構造成由複數凸部所形成之凹凸面,又,前述凸部在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來觀察時,以前述車軸為中心延伸成放射狀。
[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在與前述凸部之延伸方向正交之剖面的剖面形狀係呈包含朝前述車輪突出之對頂角的三角形形狀。
[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在與前述凸部之延伸方向正交之剖面的剖面形狀係包含朝前述車輪突出之對頂角,且,該剖面之前述對頂角之角度為小於90°。
[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4項中任一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並與前述制動構件相對之前述車輪的面,係構造成由複數凸部所形成之凹凸面,又,前述凸部在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觀察時,以前述車軸為中心延伸成放射狀。
[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在與前述凸部之延伸方向正交之剖面的剖面形狀係呈包含朝前述制動構件突出之對頂角的三角形形狀。
[7]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在與前述凸部之延伸方向正交之剖面的剖面形狀係具有朝前述車輪突出之對頂角,且,該剖面之前述對頂角之角度為小於90°。
[8]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並與前述車輪相對之前述制動構件的面、及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並與前述制動構件相對之前述車輪的面,係以彼此互補的凹凸面來形成,並可在以前述車軸為中心之圓周狀區域咬合。
[9]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前述車輪係具有車輪本體、與安裝於前述車輪本體之連接器,又,前述連接器係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來形成與前述制動構件相對之前述車輪的面。
[10]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係更具有操作構件,而該操作構件係設於從與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的前述車輪相反側來接觸前述制動構件的位置,前述操作構件係可朝與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交叉的方向移動,又,藉由前述操作構件朝前述方向移動,與前述操作構件接觸之前述制動構件可朝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滑動,並接近前述車輪。
[11]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前述操作構件係貫通於前述車軸。
[1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前述操作構件與前述制動構件之至少一方,其與另一方接觸的面係包含相對於前述操作構件之移動方向與前述制動構件之滑動方向兩方傾斜的傾斜部。
[1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中前述制動構件係沿著前述車軸之軸線方向朝從前述車輪離開之側來賦予勢能。
[14]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嬰兒車用之車輪保持機構,其係更具有收容前述制動構件之外殼,前述外殼係於與前述制動構件相對之位置形成有開口,又,與前述車輪之前述制動構件接觸之部分係透過前述開口配置於前述外殼內。
[15] 一種嬰兒車,係具有:把手、前腳與後腳、及安裝於前腳與後腳之至少一方之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的車輪保持機構。
[16]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之嬰兒車,其係更具有:遠端操作桿,係安裝於前述把手而可搖動;操作傳達裝置,係設於前述遠端操作桿與前述車輪保持機構之間,且可切換使用前述遠端操作桿之前述車輪的旋轉限制與限制解除;且,在前述操遠端作桿沿著前述把手之長邊方向延伸之狀態下,解除限制前述車輪之旋轉。
[17] 一種嬰兒車,係具有把手、前腳及一對後腳,於前述一對後腳中的其中一後腳設置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第1車輪保持機構,於前述一對後腳中的另一後腳設置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第2車輪保持機構,又,於前述第1車輪保持機構與前述第2車輪保持機構之間設置輔助傳達裝置,當前述第1車輪保持機構之前述車輪之旋轉受限制時,即限制前述第2車輪保持機構之前述車輪之旋轉,而當解除限制前記第1車輪保持機構之前述車輪之旋轉時,則解除限制前述第2車輪保持機構之前述車輪之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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